(2015)即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7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正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其租住的网点房里,组织张某、郝某、成某等人用麻将、扑克进行赌博,被当场查获。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9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张某、郝某、成某等九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即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提出其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张淑秀人民陪审员 朱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蒙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