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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