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