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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徐书艳、金春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徐书艳,金春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新兴街117号。法定代表人曹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密大,系该行个金部经理。被告徐书艳。被告金春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徐书艳、金春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尉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