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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时德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时德昌,张守勇,张守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65号。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杰,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职工。被告:时德昌,农民。被告:张守勇,农民被告:张守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时德昌、张守勇、张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惠 吉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