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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修龙、陈荣盛与陈荣盛、姜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龙,陈荣盛,姜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640号原告:张修龙。委托代理人: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盛。被告:姜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修龙诉被告陈荣盛、姜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修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龙以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张修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