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洪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俊竹。委托代理人马臣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洪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孟迎春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