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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与郑炳文、邱海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郑炳文,邱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住所地光泽县文昌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0825-0。负责人谢志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家红,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炳文,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邱海秀,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与郑炳文、邱海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炳文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承诺书,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被执行人郑炳文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五日前履行完毕所有贷款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不按承诺书的承诺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