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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玉香、刘金友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来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刘玉香,学生。法定监护人:刘金友。委托代理人:秦玉生。申请人刘玉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永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刘永才,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刘永才与申请人刘玉香系父女关系,精神不正常,于2009年3月份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3月13日刘玉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永才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永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永才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永才自2009年3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刘玉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永才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永才死亡。本判决��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