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红与李金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李金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李红。被告李金城。原告李红与被告李金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保险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