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华美洁具有限公司与黄建辉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辉,广州华美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辉,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家骏。被执行人:广州华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华美洁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华美洁具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审判员 陈文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伍婧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