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周金松与徐洪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金松,徐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248-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松。被执行人徐洪昌。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洪昌银行存款人民币3381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33816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