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文斌、曹万川、马龙、李钰、徐文军、贾森、吴长军、吴长有与段武学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斌,曹万川,马龙,李钰,徐文军,贾森,吴长军,吴长有,段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斌,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申请执行人曹万川,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申请执行人马龙,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申请执行人李钰,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申请执行人徐文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申请执行人贾森,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申请执行人吴长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申请执行人吴长有,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被执行人段武学,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徐文斌、曹万川、马龙、李钰、徐文军、贾森、吴长军、吴长有与段武学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段武学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文斌、曹万川、马龙、李钰、徐文军、贾森、吴长军、吴长有运费27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费310.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7100元、执行费310.1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全喜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