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国兴与徐素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兴,徐素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李国兴,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素霞,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李国兴与被告徐素霞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