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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国兴与徐素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兴,徐素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李国兴,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素霞,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李国兴与被告徐素霞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