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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光会、陈金芝、李世佃、陈进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叶光会,陈金芝,李世佃,陈进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8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负责人刘振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华,女,汉族,系该行职员,住福建省福鼎。被告叶光会,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金芝,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世佃,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进见,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叶光会、陈金芝、李世佃、陈进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