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彭立军与袁昭学、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立军,袁昭学,何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153号原告彭立军,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福来村天灯堡组**号。委托代理人周艳,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昭学,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合江镇天灯村*组。被告何丽华,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合江镇天灯村*组。原告彭立军与被告袁昭学、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立军的委托代理人周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昭学、何丽华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立军诉称,被告袁昭学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向二被告催收,未予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袁昭学未作答辩。被告何丽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被告袁昭学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其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归还日期和利息。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归还。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0月17日在双流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袁昭学出具的借条,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被告袁昭学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借款为被告袁昭学个人借款,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昭学、何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立军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3.71元,由被告袁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邦礼人民陪审员 付舒近人民陪审员 宋克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