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红光通用机械厂与被执行人程元静、李利昌加工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红光通用机械厂,程远静,李利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2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红光通用机械厂。被执行人程远静。被执行人李利昌。上列当事人为加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丹东民合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程远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红光通用机械厂加工款1325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其它诉讼费2930元、保全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07)丹东民合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