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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执民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强、陶灵敏与郑显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强,陶灵敏,郑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人陶灵敏,台州市××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显明,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强、陶灵敏与被执行人郑显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台州三门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14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