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保林与王文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保林,王文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218号申请执行人徐保林,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唐玉昕,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文录,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徐保林与被执行人王文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文录支付申请执行人徐保林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31250,承担案件受理费4666.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59元,以上共计644675.50元,申请执行人徐保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据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王文录的住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王文录,现被执行人王文录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和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录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王文录具体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保林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文录的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文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