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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封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3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2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封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共谋开设“捕鱼游戏机”游戏室牟利。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台“捕鱼游戏机”,并将该两台游戏机放置在其租赁的垫江县高安镇新市口街14号门市内供他人赌博。同年1月29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该门市内查获“捕鱼游戏机”两台,抓获涉赌人员3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525元。经垫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两台连体“捕鱼游戏机”为十四台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门市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垫江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2015)第02号、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人黄某某、熊某甲、李某某、熊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封某某、徐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扣押的赌博工具游戏机两台予以没收。四、对扣押的赌资25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驰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