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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法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冯义状与何记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记臣,冯义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法初字第36号原告何���臣。被告冯义状。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记臣诉被告冯义状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记臣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记臣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红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大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