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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满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牙朝晖,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显明,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满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