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与李璧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李璧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负责人:陈均练,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邹伙红,该社办事员。被告:李璧呈,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诉被告李璧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没有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