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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成都东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拓思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拓思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四川东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东。委托代理人李中荣。被告四川拓思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思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东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拓思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东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拓思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东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拓思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四川东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宗华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