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南漳县成运石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南漳县成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南漳县成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立成,南漳县成运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32号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