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118号原告袁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感情和好为由,口头提出撤诉,由本院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