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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00199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