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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7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远昌与周长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昌,周长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320号原告刘远昌,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长维,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昌与被告周长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远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元明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