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7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远昌与周长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昌,周长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320号原告刘远昌,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长维,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昌与被告周长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远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元明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