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甄强与张少海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强,张少海,段志胜,郝振东,吕金平,姚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甄强。委托代理��尚坤广,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海。委托代理人张帅国,系被上诉人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志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振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金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占勇。上诉人甄强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法院(2014)灵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甄强的委托代理人尚坤广,被上诉人张少海的委托代理人张帅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段志胜、郝振东、吕金平、姚占勇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4)灵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 钧审 判 员 刘 君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