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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甄强与张少海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强,张少海,段志胜,郝振东,吕金平,姚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甄强。委托代理��尚坤广,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海。委托代理人张帅国,系被上诉人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志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振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金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占勇。上诉人甄强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法院(2014)灵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甄强的委托代理人尚坤广,被上诉人张少海的委托代理人张帅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段志胜、郝振东、吕金平、姚占勇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4)灵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 钧审 判 员  刘 君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