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张XX,被告付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退与原告714.00元。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米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