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胡志德、杨贵成、胡志良、刘光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胡志德,杨贵成,胡志良,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胡志德,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杨贵成,男,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胡志良,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刘光辉,男,汉族,1956年6月5日出生,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324、1325、1326、1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贵成的银行存款103327.65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