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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2号原告胡某,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孙某,曾用名孙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1年5月30日在原西峰市董志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2年5月1日婚生一女孩,取名孙欣瑶。2011年被告在担任南庄村支书期间,因挪用公款被免去村支书职务,当时被告名下欠亲戚朋友等借款20多万元。后由于债务所逼,其于同年9月1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孙欣瑶由原告抚养,原告可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名下借款属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其本人偿还。被告孙某未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1年5月30日在原西峰市董志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2年5月1日婚生一女孩,取名孙欣瑶。2011年被告在担任南庄村支书期间,因挪用公款被免去村支书职务,当时由于被告名下欠亲戚朋友等借款数额较大,后由于债务所逼,被告于2011年9月1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出走后,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4日在陇东报刊登寻人启事,但被告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与被告之兄孙正宏的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虽未发生过矛盾,但被告于2011年私自外出,不尽丈夫及父亲义务,至今双方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孩子和支付孩子抚养费,故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名下所欠债务系被告个人借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应由被告本人偿还,但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对借款用途、数额无法核实,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女孩孙欣瑶由原告胡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胡某自负。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林虎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脱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琇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