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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与被执行人王红信侵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庆阳地区运输公司下岗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王红信,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庆阳地区运输公司下岗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与被执行人王红信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红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红信向原告王晓玲腾退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号廉租房,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红信在限定期限内未将所占房屋腾退,故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红信��出(2015)庆西执公字第132号腾房公告,责令其于2015年3月30日前迁出房屋。期间,被执行人王红信与申请执行人王晓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向被执行人王红信支付财物损失及腾房费用共计2000元。被执行人王红信主动将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号廉租房滕退给申请执行人王晓玲,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