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邢家栋、孙文荣等与李中华、济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家栋,孙文荣,王风臣,王丽,王红,李中华,济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邢家栋。原告孙文荣(系死者王之强之妻)。原告王风臣(系死者王之强之父)。原告王丽(系死者王之强之长女)。原告王红(系死者王之强之次女)。委托代理人孙丽萍,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华。被告济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济南世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珂,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公司。(下称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春华,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立民,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原告邢家栋、孙文荣、王风臣、王丽、王红与被告李中华、济南世捷公司、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济南世捷公司、被告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中华经本院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家栋诉称,2014年3月26日22时10分,我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24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慢弯处与对向行驶李中华驾驶的鲁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公路中心线偏东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我受伤,乘车人王之强死亡。我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之强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李中华负事故次要责任。现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4801.40元。原告孙文荣、王风臣、王丽、王红诉称,本次事故中,邢家栋是驾驶员,事故造成乘车人王之强死亡,现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39643.10元。被告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残疾赔偿金和护理可按城镇居民计算。精神抚慰金的要求过高。我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并不承担鉴定费用。对于丧葬费没有异议,但对死亡赔偿金和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应按农村标准来计算。被告济南世捷公司辩称,因本案中肇事的鲁A×××××车辆是以每个月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租赁给李中华,我方既不控制车辆也不参与车辆运营,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中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22时10分许,邢家栋醉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24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慢弯处与对向行驶李中华驾驶的鲁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公路中心线偏东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邢家栋受伤,乘车人王之强死亡。该起事故经临邑县交警大队认定,邢家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中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之强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邢家栋的伤情经德州德泓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VIII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人民币;误工时间300日,营养75日,护理期限135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被告驾驶的车辆属济南世捷公司所有,在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50万元)。审理中双方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二次鉴定报告无异议,但被告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对车损的赔偿有异议,要求按车的残值赔偿。济南世捷公司称事故车辆系被李中华租用的辩解,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邢家栋受伤、王之强死亡,其机动车车主及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赔偿。临邑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结论和德州德泓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及德州明信价格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本院均予采信。但其车辆的损失中维修费用已超过了车辆的实际损失,因此应当按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即35850元。原告邢家栋系城镇居民,与死者王之强系同一交通事故,因此死者王之强的损失应按城镇居民计算。邢家栋的护理费损失本院也予采信。济南世捷公司没有提供李中华租车的证据,因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邢家栋的精神抚慰金以3000元为宜,其他原告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和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年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邢家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物损费共计304348.01元(详见清单)由被告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7000元;其余损失247348.01元,由被告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74204.4元;鉴定费2600元由济南世捷公司承担780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负。二、原告孙文荣、王风臣、王丽、王红因其亲属王之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丧葬费、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70477元,由被告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5000元;其余损失615477元,由被告中国财险济南历下支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184643.1元。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6917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济南世捷公司承担68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衍新人民陪审员 邢晓萍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