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迟峰岩与大连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峰岩,大连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迟峰岩。被执行人大连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大刘家镇洼店村。法定代表人徐荣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四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大连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征占使用的位于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唐房社区的73.07亩土地及地上设施、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大连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征占使用的位于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唐房社区的73.07亩土地及地上设施、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宫志友审判员  韩太功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