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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丽平与李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平,李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38号原告周丽平,女,1973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帅华,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北京精通世家铁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杰,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业虎,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丽平诉被告李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丽平诉称:2013年4月初,李杰来我门市,商谈制作阳光房一事,经协商相约去李杰家住地进行实地测量、出图事宜,后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加工安装合同。按原有合同规定,合同签订之日预付定金30000元,主体结构焊接完毕,李杰应再付工程进度款20000元。但是李杰说她有事没在小区内,让我放心加工,钱的事没有问题,等见面时再给付。当时我想她作为老师,应当可以相信,就没再坚持,继续施工。但从施工完毕至今被告一直拒付工程尾款。现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周丽平不是本案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