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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马某。被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本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抚养费11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给付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