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代志、向汝珍与被执行人曾宏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代志,向汝珍,曾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付代志,男。申请执行人向汝珍,女。被执行人曾宏国,男。本院在执行付代志、向汝珍与曾宏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曾宏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付代志、向汝珍支付守羊工资4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宏国已经死亡,且被执行人曾宏国死亡后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其他义务人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