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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董某甲。被告颜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甲承担。审判员 郭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