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董某甲。被告颜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甲承担。审判员 郭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