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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450号原告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德沛,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龙某某与被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国治人民陪审员  张显刚人民陪审员  文学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