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450号原告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德沛,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龙某某与被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国治人民陪审员 张显刚人民陪审员 文学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