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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张某,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