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许霞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许霞,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608号原告魏许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娜,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哲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丽,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许霞诉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许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许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6元,减半收取4568元,由原告魏许霞承担。审判员  李长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妤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