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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彭佳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佳义,朱小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彭佳义。被执行人朱小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坪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小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小放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小放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小放银行存款68524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小放应得收入68524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