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发贵与江其力、江其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贵,江其力,江其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孙发贵,曾用名孙二虎。被告被告江其力。委托代理人潘爱琴。被告江其全。原告孙发贵诉被告江其力、江其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发贵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发贵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