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飘芳与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周飘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文溪街358号。法定代表人邵小意,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飘芳。委托代理人洪紫东,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飘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杜月婷审判员 陈旻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