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辖终字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振河与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亚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振河,顾亚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河,居民。原审被告顾亚飞,居民。上诉人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振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商初字第2866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原审被告顾亚飞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