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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何广荣与李红旗、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广荣,李红旗,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何广荣,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红旗,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韩伟,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何广荣因与被申请人李红旗、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韩伟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何广荣的担保人何玉梅以其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小区59号楼第1单元302室(房地权证号:亳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为其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何广荣的诉前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韩伟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何玉梅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小区59号楼第1单元302室(房地权证号:亳字第号)的房产一处。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何广荣预缴。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