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66号原告:辛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1日,汉族。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