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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执字第0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兴海与周宗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40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宗福,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兴海与被执行人周宗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海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宗福与申请执行人李兴海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宗福按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兴海劳务报酬2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兴海自愿负担执行费35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并自愿放弃劳务报酬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兴海于2015年4月1日领取标的款2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