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0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廖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