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0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廖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