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汪月照与祁春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月照,祁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汪月照,男,1953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祁春贵,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月照与被执行人祁春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月照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楚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